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先後於94年12月17日、95年6月22日,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2號,移送併辦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40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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