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11月16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1年度交上更㈠字第8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804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