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5年度家救字第5號訴訴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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