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助字第2035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2月9日判決以99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0年3月1日確定。惟於緩刑前即99年4月初某日起至99年4月間某日止,故意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2年10月9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1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閱上開二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聲請意旨核無不合,依法確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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