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遠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5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遠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遠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盜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3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竹縣寶山鄉之「全球高爾夫球場」(現改名「東方日星高爾夫球場」)停車場,以手持紅磚之方式,將 莊騏蔚 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窗擊破(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莊騏蔚所有之公事包1個(內有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空白支票支票1本【戶名柏何建設有限公司、票號ADB0000000~0000000】、皮夾1個、存摺1本、公司資料等物),得手後隨即駕車離去,復於同年8月9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彩券行,持上開票號ADB0000000之支票,向該彩券行不知情之員工 李嘉綺 購買彩券(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嗣因莊騏蔚發覺支票遭竊,於同年7月4日至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