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繡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秀繡擔任民間互助會會首,為確認告訴人 邱明珠 是否有參加其互助會,即前往臺東縣臺東市○○街○○巷○弄○號告訴人邱明珠、 陳嘉仁 夫妻住處,於屋外遇到告訴人邱明珠,經告訴人邱明珠以言語告知被告不能進入其住處,被告竟不顧告訴人邱明珠制止,仍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無故侵入告訴人邱明珠上開住宅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明珠、陳嘉仁夫妻告訴被告陳秀繡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