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9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甘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0年8月14日
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同一
,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函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86年12月23日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貸款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86年12月23
日起至91年12月23日止,並依週年利率11.88%計算利息
,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償還本息,如未依約給付本息,則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加收遲延利息外,
並應給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1年5月22日起未依約繳付本
息,尚積欠本金59,693元,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清償債務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693元,及
自9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計算
之利息,並自91年6月24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授信約定書、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往來明細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
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6條及第252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以消費借貸契約條款約定
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加收遲延利息外,
自逾期之日起,即需給付違約金,原告並據此請求被告給付
自91年6月24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13
.07%,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4.26%計算之違
約金,此應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
之利益及其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原告請求被告自延
滯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計算遲延利息
,而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
他損害,且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損失,又參酌
原告之資金成本、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猶以
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高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加付
按週年利率14.26%計算違約金之義務,則合併上述遲延利
息計算,將逾法定最高週年利率20%,顯然過高,且對被告
顯失公平,而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巧取利益之嫌,本院斟酌
上開情狀,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693
元及自9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
主文第3項後段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家宏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