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 鄭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鄭淑媛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本案卷第3頁)、債權人清冊(本案卷第155頁至第
157頁)、戶籍謄本(本案卷第1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案卷第8頁至第10頁)、服務證明書(本案卷第85頁)、薪資給與明細表(本案卷第47頁至第4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12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596號卷(下稱調卷)第22頁至第23頁】等在卷可參。㈡次查,聲請人於102年至103年度所得為943,783元、82
2,422元,平均每月78,649元、68,535元(四捨五入),名下有1房1地,價值1,309,000元;又聲請人目前在正修科技大學擔任助教,據其105年1月至3月薪資給與明細表,扣除公保、健保費,平均每月薪資皆為55,635元,有104年度年終獎金76,298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給與明細表、服務證明書、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等在卷可證(本案卷第8頁至第10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85頁、第110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61,993元【計算式:55,635+76,298÷12=61,993】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
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當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61,993元,扣除必要支出尚餘
49,508元【計算式:61,993-12,485=49,508;又聲請人於104年度有領取三節獎金各1,500元(本案卷第86頁),倘若於105年度亦有繼續領取,可斟酌計入其平均每月收入中】。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7,703,512元(調卷第100頁、第108頁、本案第52頁至第59頁、第75頁至第80頁,包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810,921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計401,939元、民間債權人 劉月真 531,000元、 廖順寬 531,000元、 莊惠群 1,382,000元、 柯約瑟 1,046,652元),扣除財產,以聲請人每月所餘49,508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1年【計算式:(7,703,512-1,309,000)÷49,508÷12=11,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梁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