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須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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