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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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8號聲請人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42之號相對人丁○○
戶)相對人戊○○
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9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3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均為不定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4月2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即借款債務人甲○○依上開約定,於93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4月29日起至98年4月29日,利息自93年5月29日起以每月1期,共分60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第1個月至第3個月,利率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43加百分之1.87計算,第4個月至第6個月,利率則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3.87計算,第7個月起,利率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7.57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而調整。⑵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4月29日,自借款日起算2年為寬限期屆滿時,本金及利息每1個月為1期,共分216期平均攤還,利率依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再減政府補貼利率百分之0.25計算,其後依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調整。⑶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每月為1期,共分216期平均攤還,第1年利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43加百分之1.57計算,第2年起利率則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百分之2.0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而調整。詎第三人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予另一第三人 杜欣蓉 ,而其於九十四年九月間歿世,由其繼承人等於九十五年五月間辦理繼承登記所有權在案,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規定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又第三人所擔保之前開各筆債務均僅繳息至94年9月29日止,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本金3,451,835元,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授信約定書4件、繳息明細表3件、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臺灣省新竹市信用合作社變更登記證(其餘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7月26日新院雲民倫95拍348字第1514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分別於95年7月25日合法送達丁○○、戊○○,於95年8月11日合法送達乙○○,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5年度拍字第34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64│建│││769.36│33117分│乙○○所有││││││││││││之249││├──┼───┼────┼────┼────┼───────┼─┼──┼──┼──────┼────┼───────────┤│002│新竹縣│竹北市│││64│建│││769.36│33117分│丁○○所有││││││││││││之249││├──┼───┼────┼────┼────┼───────┼─┼──┼──┼──────┼────┼───────────┤│003│新竹縣│竹北市│││64│建│││769.36│33117分│戊○○所有││││││││││││之24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樓│樓││││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7│││││││││││7││││全部│所有權│││8│站後段64地號│北市新泰│鋼筋混凝│6│││││││││││6│││││人:杜│││9││路78巷42│土、8層│.│││││││││││.│││││蓉禎│││││之1號1樓││8│││││││││││8│││││1/3、│││││││9│││││││││││9│││││丁○○│││││││││││││││││││││││1/3、│││││││││││││││││││││││戊○○│││││││││││││││││││││││1/3│││││││││││││││││││││││││││││││││││││││││││││││├─┴─┴──────┴────┴────┴─┴─┴─┴─┴─┴─┴─┴─┴─┴─┴─┴─┴────┴─┴─┴───┴───┤│共用部分:444建號,權利範圍:800分之47、445建號,權利範圍:77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