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姳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明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