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仁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萬1,703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
之金額為3萬11元,是上訴人為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