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建光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