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秀勳
魏偉能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林美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榮城 間請求暫緩發放獎勵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8,62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