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小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孫曉青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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