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丁○○
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鄭伊鈞
廖偉志 陳怡利 楊譜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