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九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世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之權利屆滿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吳青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0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權利屆滿期間││號││││(新台幣)│││├─┼────────┼─────────┼──────────┼────────┼────────┼──────┤│1│ 林楠傑 │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肆萬元│AR0一六八八九│民國九十年四││││行│││二│月九日│├─┼────────┼─────────┼──────────┼────────┼────────┼──────┤│2│祥達汽車材料行│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肆仟叁佰肆拾元│KH二一一五六一│民國九十年五││││社松山分行│││0│月八日│├─┼────────┼─────────┼──────────┼────────┼────────┼──────┤│3│明豐汽車材料行│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肆仟肆佰柒拾叁元│AA九二一六二三│民國九十年六│││ 林文生 │行│││八│月八日│├─┼────────┼─────────┼──────────┼────────┼────────┼──────┤│4│全祥汽車企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松山│八十九年十月二日│捌仟貳佰元│FA0八0六六七│民國九十年五│││公司 尤鴻儒 │分行│││四│月八日│└─┴────────┴─────────┴──────────┴────────┴────────┴──────┘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