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紀錦隆
施介元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及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連續涉犯十起搶案,業據共犯少年 黃翊晉 供承在卷,並經被害人指認明確,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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