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甲○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改造手槍壹枝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所移送扣案無涉嫌人之改造手槍一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係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本件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所移送扣案而無涉嫌人之改造手槍一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係仿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塑膠玩具手槍於管內加裝金屬襯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惟因其爆裂所造成之碎片,極傷及持槍者,基於土造槍彈具不穩定性,不再個案測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刑鑑字第二八九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改造手槍一支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