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慧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