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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