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李政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