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洪啟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啟峰於民國104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年息(目前2.99﹪),並得依聲請人核定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借款以7年為期,分84期償還全部本息,每期○個月。其中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全部未清償之借款均視為到期,並約定如清償逾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立有「綜合消費放款契約」為憑。
(二)茲以該項借款經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到期不為清償,利息付到民國105年6月20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219,965元整,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契約、客戶主檔、交易明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孫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