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保證行為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52號原告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文 原告 廖恒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 張世源
尚揚製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恒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司保證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確認被告間所為之保證行為即營業暨生財設備轉讓合約書無效,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價金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