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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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一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一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42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