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90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陳雨琮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陳啟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認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54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在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前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案二審判決書及辦案進行簿可考(見本院卷㈡第6-12頁),是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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