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39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燁陞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蔣昌基 被告 林靖媓
黃俊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貳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