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 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水木 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莊水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由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莊水木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1月9日邀同被告莊水木為連帶保證人並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債權人於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有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共計800萬元,並立有撥款申請書3紙及本票1紙;詎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就前開債務到期後未依約清償,尚欠5,121,18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莊水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莊水木均經合法通知,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除以支付命令異議狀記載被告對該項債務尚有糾葛外,則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4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3份、本票乙紙、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莊水木就原告上揭主張均經合法通知而均未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為自認,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物與其所述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異議狀對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略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但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莊水木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51,7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2年度訴字第332號│├──┬──────┬──────┬───────┬───────┬─────────────┬────────────┤│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民國)│到期日(民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3,000,000元│3,000,000元│101年5月25日│102年5月25日│自102年4月25日起│3.88%│其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2│2,000,000元│241,172元│101年9月5日│102年5月5日│自102年6月18日起│5.88%│同上│││││││至清償日止。│││├──┼──────┼──────┼───────┼───────┼────────┼────┼────────────┤│3│1,000,000元│1,000,000元│101年11月16日│102年11月16日│自102年4月15日起│3.88%│同上│││││││至清償日止。│││├──┼──────┼──────┼───────┼───────┼────────┼────┼────────────┤│4│2,000,000元│880,016元│99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自102年4月15日起│5.88%│同上│││││││至清償日止。│││├──┼──────┴──────┴───────┴───────┴────────┴────┴────────────┤│合計│5,121,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