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15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住同上代理人 李立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 鐘陳樹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相對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期間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日當時燁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鐘陳樹霞。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