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96號再審原告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再審被告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本件係就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為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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