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7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久桐
楊阿拋黃淑英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二、三項內關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均應更正為「公共場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至三項內關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顯係「公共場所」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公共場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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