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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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聲請人 廖晏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付款銀行全稱為何?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