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政治 、 黃萬 薤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發票之買受人為文茗茶業行而非 黃萬薤 妹,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黃萬薤妹」或「黃萬薤妹即文茗茶業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