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載內容與聲請狀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吳明洋」或「 蔡鎮球 」?)。
二、若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蔡鎮球,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