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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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蕙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主張返還借款,未約定利率,依上開規定,應適用法定年息5%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