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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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雅琴
陳珏 均
一、債務人林雅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柒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雅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珏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