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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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進義
       蔡鎮陽
       蔡朱金
       蔡萬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継旪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7,8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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