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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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進義
蔡鎮陽
蔡朱金
蔡萬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継旪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7,8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