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5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被   告  劉仁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第一審之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通知原告
補正,並於103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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