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30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被   告  吳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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