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原 告 鄭敏生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
被 告 鄭文棠
鍾松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於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