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告 顏振錄
鄭 顏月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要旨參照),準此,本件原告代位顏振錄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顏振錄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顏振錄就被繼承人 顏德坤 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天賜
附表:
土地地號/房屋門牌號碼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
被繼承人顏德坤應有部分
顏振錄之潛在應有部分
價額(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05.14㎡
2,100元/㎡
4分之1
8分之1
33,150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80.99㎡
1,200元/㎡
2分之1
8分之1
21,074元
澎湖縣○○鄉○○村00號房屋
123.6㎡
14,600元
全部
8分之1
1,825元
澎湖縣○○鄉○○村000○0號、00之0號房屋
289.8㎡
206,400元
2分之1
8分之1
12,900元
合計
68,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