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74號

原告 陳惠聰

被告 黄瑞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 楊心瑜趙德清涂育倫涂毓庭林志穎 及綽號「飽滇」、「小辣椒」等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8月10日16時57分許,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重覆扣款,要求原告依其指示操作銀行帳戶,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10日17時29分、30分,分別以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49,999元、49,999元匯入訴外人 蘇冠仁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郵局帳戶),該集團成員旋即指示涂育倫擔任車手,前往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ATM,提領系爭郵局帳戶內10萬元後,再轉交林志穎(收水手),林志穎再轉交給被告(總收水手),被告再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手,以掩飾隱匿上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去向,並朋分提領取款金額2%至1%不等之報酬。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9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同案共犯並非被告一人,被告現在沒有辦法賠償原告,且被告領到之報酬只有1,000多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如此高金額,不符比例原則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因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而先後轉帳匯款2次各49,999元,共計99,998元至系爭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系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於刑事案卷可稽,業經本院調取刑事案卷核閱屬實,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而被告擔任總收水手,於收取車手涂育倫、收水手林志穎所交付領取之原告所匯款項,再將之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手,分擔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核閱無誤,被告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99,998元,應屬有據。

 ㈢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是於111年4月29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故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99,998元,及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是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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