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206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告 林昱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