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3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311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魏世和

被告 彭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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