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徐國楨律師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三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