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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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魚槍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漁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為,係市售漁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發射附隨之金屬箭,具有殺傷力,茲有該局刑鑑字第0930233643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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