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 藍金雄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李芳崙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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