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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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4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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