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浲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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