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1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
  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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